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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失业人员异地享受待遇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
1.失业人员到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异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;
2.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》及其它相关材料,告知失业人员后,交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;
3.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》后,向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《失业保险关系接收证明》;
4.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《失业保险关系接收证明》后,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用;
5.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划转的相关资金后及时审核,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。
二、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
1.用人单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手续,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《失业保险参保关系证明》;
2.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《失业保险参保关系证明》(原件)及相关材料后,及时审核,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参保关系接续手续。